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明福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賴淑惠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位勿省略),並具狀更正相對人為華峰汽車貨運有 限公司。 (三)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火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