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羅明福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賴淑惠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具狀更正相對人為華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三)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火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