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羅明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吳火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華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