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羅明福、吳火明、華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68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明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火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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