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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13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艾森國際設計規劃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夏蘭

○           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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