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2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29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岳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新加坡商奧碩品牌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塏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