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3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3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聯任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志銘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