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6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勝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灣盈德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璧如
- 法定代理人
- 麥家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盈荷名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璧如
兼法定代理 麥家仁
人 之3
一、債務人台灣盈德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盈荷名店有限公司、麥家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