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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3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35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鴻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丞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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