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35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家優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丞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