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4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4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提出佳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補列佳華投資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狀上漏載)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