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3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謝崇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信成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惠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 請具狀陳明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是否依據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請求。

(四) 臺端所提票據,其中陳信成簽發之面額70萬元(票號:0000000)、面額200 萬元(票號:0000000 )、面額250萬元(票號:0000000 )等三張票據,查無葉惠美背書,該部分請求葉惠美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五) 請具狀陳明相對人即債務人有無「成昌企業有限公司」,如有,請求給付之依據及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