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謝崇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崇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信成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惠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 (三) 請具狀陳明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是否依據票據關係或借貸 關係請求。 (四) 臺端所提票據,其中陳信成簽發之面額70萬元(票號:0000000)、面額200 萬元(票號:0000000 )、面額250萬元(票號:0000000 )等三張票據,查無葉惠美背書 ,該部分請求葉惠美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五) 請具狀陳明相對人即債務人有無「成昌企業有限公司」 ,如有,請求給付之依據及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