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3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3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謝崇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信成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惠美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 請具狀陳明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是否依據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請求。
(四) 臺端所提票據,其中陳信成簽發之面額70萬元(票號:0000000)、面額200 萬元(票號:0000000 )、面額250萬元(票號:0000000 )等三張票據,查無葉惠美背書,該部分請求葉惠美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五) 請具狀陳明相對人即債務人有無「成昌企業有限公司」,如有,請求給付之依據及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