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彥駿實業有限公司、陳澄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4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彥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溪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可尼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徐維駿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 事欄位勿省略)。 (三) 確定利率為何,因聲請狀所載之利率無從確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