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77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林柏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剛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洪順道
- 即債務人
- 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壽馨
- 法定代理人
- 施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