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陸拾陸萬零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八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