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14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食齊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以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