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1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食齊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以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