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11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大哥大租車有限公司即詮旺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公司變更前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