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3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大河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恩即李貴清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廖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