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利台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惠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 │EH0000000 │100年4月29日 ││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