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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

聲請人
利台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322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50,000元 │EH0000000 │100年4月29日 ││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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