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9 日
- 原告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29號聲 請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1 之2 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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