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38號聲 請 人 張維清即張林月嬌之. 聲 請 人 張維堂即張林月嬌之. 聲 請 人 張珂瑞即張林月嬌之. 聲 請 人 張伊瑩即張林月嬌之.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伯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83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 │ ├─┼───────────────┼──────────────┼───┼────┼───┤ │2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54 │ │ ├─┼───────────────┼──────────────┼───┼────┼───┤ │3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250 │ │ ├─┼───────────────┼──────────────┼───┼────┼───┤ │4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80 │ │ ├─┼───────────────┼──────────────┼───┼────┼───┤ │5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 │85-NX-000000-0 │1 │350 │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 ├─┼───────────────┼──────────────┼───┼────┼───┤ │6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 │86-NX-000000-0 │1 │122 │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 ├─┼───────────────┼──────────────┼───┼────┼───┤ │7 │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 │87-NX-000000-0 │1 │94 │ │ │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