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86號聲 請 人 陳鴻文 法定代理人 陳建基 法定代理人 余明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台灣可樂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