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34號
- 聲請人
- 枋張月
- 相對人
- 建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枋張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建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農公司)之清算人,建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 條規定,檢附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100 年度清算申報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收執聯、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等件,聲請准予備查。
二、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業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00 年7 月14日始就任為建農公司之清算人,迅於100 年8 月10日即呈報清算完結,聲請人顯然並未完全履行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 個月期間申報債權之程序,復於上開公告前即製作相關表冊,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故本件聲報清算終結,自屬無據,應由本院為如主文所示之必要處分,由聲請人繼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