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00號聲 請 人 黃俊強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依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規定,應附具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文件。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相對人懋敏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並未檢具⑴清算人就任同意書;⑵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⑶股東名冊;⑷清算人就任後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文件。依前開規定,本件清算人之聲報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00 年1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報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