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00號聲 請 人 黃俊強即懋敏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 30日所為之100年度司司字第609號裁定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聲請人前因逾時補正聲請人就任懋敏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所應提供之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後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文件,經本院於100 年12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未補正,而於100 年12月28日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然聲請人已於100 年12月20日備妥懋敏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清算人就任後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文件送至本院,故原裁定容有違誤,應依職權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