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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87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87號

聲請人
李志群

上列聲請人呈報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甚明。

二、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呈報時,應附具向主管官署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公司法第327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未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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