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高語均即高皓鈞即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號債 務 人 高語均即高皓鈞即高. 代 理 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 萬元,扣除手機費用等業務成本支出3,000 元後,每月實際收入為2 萬7,000 元,亦有債務人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單、薪資單明細及話務費收據影本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4 至123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96期清償,每期清償1 萬2,000 元,總清償金額為115 萬2,000 元,清償成數為52.66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1萬9,865 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9萬8,112 元後,並無剩餘,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15 萬2,000 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債務人現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並無配偶,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其每月支出數額扣除手機費用等業務成本支出3,000 元後,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 萬5,000 元,核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民國10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794 元相當,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尚可認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範圍內而屬合理。又債務人已就其租金、水電瓦斯等生活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單據附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卷可佐,且在此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債務人之還款能力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實際收入作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查債務人現職工作內容負責業務開發與營運管理,為責任制職務,其在職期間因業務未達營運目標,公司不予核發職務、餐費津貼及全勤、年終等獎金,且關於其業務上話務費用之支出,公司亦不予補助,其每月薪資3 萬元扣除話務支出3,000 元後,每月實際收入僅2 萬7,000 元,此有債務人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單、薪資單明細及話務費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 至123 頁),並有債務人任職之容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7 月26日函覆本院內容可證(見本院卷第126 頁)。從而,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另又為求增加清償成數,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 年,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清償年限,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至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況(是否恣意揮霍無度、浪費或投機),僅為清算程序可否免責之判斷依據,非於更生方案時所需考量者,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 │ │2.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2,000 元。債權人分│ │ 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18 萬7,423 元 │ │4.清償總金額:115 萬2,000 元 │ │5.總清償比例:52.66 ﹪ │ │6.請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 │ 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402,819 │ 2,210 │ │ │限公司 │ │ │ ├──┼───────────┼───────┼──────────┤ │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128,206 │ 70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 104,812 │ 575 │ │ │限公司 │ │ │ ├──┼───────────┼───────┼──────────┤ │ 4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872,103 │ 4,78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68,056 │ 373 │ │ │司 │ │ │ ├──┼───────────┼───────┼──────────┤ │ 6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199,335 │ 1,094 │ │ │司 │ │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81,708 │ 448 │ │ │司 │ │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330,384 │ 1,813 │ │ │限公司 │ │ │ ├──┼───────────┼───────┼──────────┤ │ │合 計 │ 2,187,423 │ 12,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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