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947號聲 請 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陳明利息起算日。 ㈢陳明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