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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947號聲 請 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陳明利息起算日。 ㈢陳明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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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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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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