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白嘉民、黃定國
- 原告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中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嘉民 相 對 人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二0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假扣押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6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0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 年度存字第200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等影本及擔保金返還同意書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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