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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聲請人
陳建明
相對人
豪祥大旅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葉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豪祥大旅社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豪祥大旅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上易字第137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141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 11,395元 │聲請人預納 │├───┴─────────┼────────────┼────────┤│ 總 計 │ 11,395元 │ │├─────────────┴────────────┴────────┤│第一審訴訟費用:11395×1/2=5698(四捨五入)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並負擔,不另列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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