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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聲請人
焦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禮
相對人
帛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0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689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20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03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擔保金返還同意書、公司登記事項卡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等影本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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