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2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19號
- 聲請人
- 李建志
- 相對人
- 蓬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德來
- 法定代理人
- 葉明燦
- 法定代理人
- 錢德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蓬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蓬發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219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 17,335元 │ │├───┴─────────┼────────────┼────────┤│ 總 計 │ 17,33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