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泰 相 對 人 萬德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相對人萬德立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地點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3 段202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