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 聲請人
- 豪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川宏
- 相對人
- 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啟晃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01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仟萬元,其中壹仟萬元准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不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701號裁定為免為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00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0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聲請人目前有現金需求,為此聲請其中1,000 萬元准予變換以同額之中國信託銀行不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無誤,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之首揭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