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44號

聲請人
豪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宏
相對人
桂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晃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9年度存字第101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仟萬元,其中壹仟萬元准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不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701號裁定為免為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000 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01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聲請人目前有現金需求,為此聲請其中1,000 萬元准予變換以同額之中國信託銀行不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經核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無誤,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之首揭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