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51號聲 請 人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相 對 人 林桂宏(原名林明華即建辰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建字第39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4/5 ,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靜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3,375元(聲請人預納) 合 計 13,375元 備註: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13,375元應由聲請人負擔1/5 即2, 675 元,餘1 萬700 元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