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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盧聖文
相對人
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李宜光律師
相對人
吳文雄

      葉永春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兼破產管理李宜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破產管理人李宜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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