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95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代理人
- 盧聖文
- 相對人
- 成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李宜光律師
- 相對人
- 吳文雄
葉永春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兼破產管理李宜光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破產管理人李宜光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