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代理人
- 陳俞卉
- 相對人
- 全國金屬門窗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許源楓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張謝壬
李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國金屬門窗有限公司、許源楓、張謝壬、李忠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3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5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