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9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俞卉
相對人
全國金屬門窗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許源楓
相對人
相對人
張謝壬

      李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全國金屬門窗有限公司、許源楓、張謝壬、李忠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3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35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表:100年度司聲字第9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裁判費用 │ 18,523元 │聲請人墊付 ││ 一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 150元 │聲請人墊付 ││ ├─────────┼────────────┼────────┤│ │證人日費及旅費 │ 1,060元 │聲請人墊付 │ │ │ │├───┴─────────┼────────────┼────────┤│ 總 計 │ 19,733元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