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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9號

裁定管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9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吉翎
設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張文清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柒仟壹佰叁拾叁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張文清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文清經本院以98年度司財管字第64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該裁定暨99年度司家催第45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9年2 月27日、99年5 月8 日刊登公告,期限分別至100 年2 月26日、100年7 月7 日屆滿,另被繼承人張文清於97年8 月3 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於100 年8 月2 日屆滿。經查被繼承人張文清遺有偉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450股,依民事執行處拍定價格核算為新臺幣(下同)131,546 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1,315 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5,818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000 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7,133 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64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 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張文清財產總現值計131,546 元,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財產總值1%計算為1,315 元,墊付費用計為5,818 元,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總計為7,133 元整,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財管字第64號及99年度司家催字第45號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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