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小上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小上字第71號上 訴 人 樟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敦堯 被 上訴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被上訴人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係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48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被上訴人上揭聲明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480元,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上訴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麗芬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俞慧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