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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0號
原   告
三力合裝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建先
被   告
張湘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於民國99年5 月11日簽訂之協議書第3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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