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5號
- 原告
- 樺浩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豐樹
- 訴訟代理人
- 胡坤佑律師
- 被告
- 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祖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工程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惟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承攬單契約一般條款第拾玖條第1 款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