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8號上 訴 人 勤創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仁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市貿易有限公司、祥華股份有限公司、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捌拾肆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計算式:8,138,824+703,920=8,842,74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