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債 務 人 汪復綠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須主張並舉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該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亦同此意見,見司法院民國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 002160 號函)。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亦應駁回之,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務人汪復綠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重提債務人自98年2 月18日起至100 年2 月17日止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大樓管理費支付證明、電話費、水電、瓦斯費收據等,惟於聲請時已提出者,即無須重複提出)。 ⒉陳明債務人何時自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信保全公司)離職?離職前工作地點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尤應就非自願離職之主張舉證證明(例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⒊提出債務人於嘉信保全公司自98年1 月1 日起至離職日止之薪資證明文件及離職後之打零工收入明細及收入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明細等)。。 ⒋陳明債務人何時起任職家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地點、薪資計算方式(例如:本薪、獎金、紅利、加班費、其他補助等)為何?請提出在職證明、自任職之日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請提出經雇主簽名或蓋章之證明文件(應載明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⒌陳明債務人之住所地(即新北市淡水區○○○路○ 段231 號20 樓)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有無房租支出?每月租金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陳明債務人之配偶盧麗瑾、子汪正一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渠等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明細等)。 ⒎陳明債務人目前持有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順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股票之情形,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自98年2 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並提出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⒏報告更生聲請即100 年2 月18日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 年內(98年3 月3 日至100 年3 月2 日)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含內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