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周群翔
- 被告吳雅玲原名:吳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更字第1號債 務 人 吳雅玲原名:吳愛.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劉淑慧 附件: ⒈關於債務人持有民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 萬股、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8萬股部分,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⑴債務人於何時購得上開2 公司之股份?以若干股票價格購得?購買該等股份之資金來源為何? ⑵提出上開2公司之最新資產負債表。 ⒉關於債務人所提出之三重中山路郵局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等存摺部分,請說明債務人於98年8 月31日、同年10月15日、同年10月16日、同年11月5 日、99年6 月30日、99年12月1 日及100 年1 月10日分別自國泰人壽、富邦人壽受領新臺幣(下同)1 萬1,359 元、2,000 元、6,000 元、2,870 元、1 萬8,250 元、5,000 元及9,579 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說明目前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富邦人壽保單(含儲蓄型及投資型)之保單名稱、保單號碼、保單內容、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保單契約、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等)。 ⒋說明債務人除上開保單外,是否有以自己為要保人向其他保險公司購買商業人壽保險(含儲蓄型及投資型)?如有,請說明其保單名稱、保單號碼、保單內容、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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