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黃欣怡

  • 被告
    張慶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聲字第64號債 務 人 張慶宇 即張慶武  2樓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慶宇即張慶武不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亦有明文。所謂投機行為,係指債務人於顯見其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心存僥倖冀以一時之小投資以博取大利益,因致負擔更大債務,核其所為,於清算之原因有可歸責性,自有加以制止之必要,尚不宜使之免責。而有無投機行為,端視債務人從事該行為時有無詳實之償還計畫,或有無以過去實證印證投資收益有相當或然率,或有政府、產業預定計畫等事實,倘無償還計畫、其他預定收入、過去實證或政府產業預定計畫等,僅是以射倖心態投入資金冀求獲利,即屬投機,自不應認可免其還款之責,合先敘明。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24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本院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99年4 月16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於100 年7 月2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裁定書及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書在卷可考,並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查核明確。 (二)債務人於聲請清算時所陳報之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05萬8,798 元,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已確定債務總額為1,25萬2,457 元,其中本金為102 萬1,928 元,有本院99年7 月9 日公告之債權表(見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卷,下稱執行卷,第42頁)在卷可稽。細繹債權人提供債務人之消費明細,債務人使用信用卡消費期間或消費借貸均集中在其聲請清算前2 年內即96年9 月25日起至98年9 月24日,消費內容除有於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燦坤3C東湖店、虹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檸檬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諾貝爾圖書城、博客來數位科技等營業處之信用卡消費紀錄外,其餘均為預借現金、通信貸款及信用貸款之負債,此有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花旗銀行)檢送之月結單(本院卷25至33頁)、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下簡稱澳盛銀行)檢送之債務明細及陳報狀(執行卷第24頁、本院卷第34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國信託銀行)陳報之通信貸款及客戶消費明細表(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卷,下簡稱消債清卷第104 至134 頁、本院卷第38至63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遠東銀行)檢送之債權憑證、利息計算表(執行卷第40至41頁)在卷可參。 (三)據債務人陳稱前開消費係因其經營蝶宇家租書店從事DVD 出租業務之進貨成本所致(見本院卷第72頁),固核與債務人所提准予蝶宇家營利事業變更登記及受讓蝶宇家經營之讓渡書影本(見消債清卷,第60、63頁)相符,但觀之債務人在前揭營業處所刷卡消費期間,乃密集發生在97年5 月22日至同年11月24日,債務人卻隨即於97年12月2 日將蝶宇家之資產出售予祝你生日快樂之店家,並於97年12月3 日申請歇業,有債務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及買賣合約書在卷可稽(消債清卷第61至62頁),足徵債務人所為前揭刷卡消費是否純為營業進貨所致,已非無疑。 (四)另依債務人陳述係因其所經營之租書店於96年12月底完成過戶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欲轉型為多元化經營,需資金投資購買遊戲機,故向中國信託銀行借貸,嗣後為等待營業稅稅單繳款名義人變更,過了近半年的時間,失去了最佳時機,斯時其已無多少體力,營業開始不正常,客戶流失,且因銀行未一次借貸預期金額(其原想借貸80萬元,然中國信託銀行只核貸20萬元),故向各銀行分次多筆小額金額的密集借貸,無法統合資金作有效運用,資金不足只能以有限資金購買DVD 、吊飾精品、包包等低價商品,最後連一台遊戲機都沒買成,導致其經營失敗等語(見執行卷第82至85頁,消債清卷第23至28、137 至138 、140 至149 頁,本院卷第73頁)。而參照債務人預借現金及貸款紀錄(如附表所示),債務人於97年5 月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辦通信貸款之核貸金額固確僅20萬元,惟其於同年6 月、8 月、9 月間即陸續向中國信託銀行借貸2 萬元、12萬元、5 萬元,另以花旗銀行信用卡辦理貸款貸得16萬1, 020元,此有中國信託銀行檢送之客戶消費明細表(本院卷第41、44、46、48、49頁)、花旗銀行檢送之月結單(本院卷第25頁)對照債務人陳報之彰化銀行存摺(消債清卷第82至85頁))可資佐證,故其於97年5 月至10月之消費借貸金額合計已達63萬1, 020元,以債務人自陳EZ-TOUCH遊戲機新品一台6 萬元以上,二手一台3 萬元以上之價格以觀(見本院卷第73頁),前開借貸金額顯足以負擔遊戲機之購置支出,並無債務人所稱資金不足之情,何況,債務人自承其未使用貸得資金購買遊戲機,顯見手邊應有相當寬裕資金可資運用,卻仍不斷借貸,其目的是否為營業進貨,著實存疑。再者,債務人陳稱其於97年5 月向中國信託銀行借貸時,已失去最佳之時機,斯時其已無多少體力,營業開始不正常,客戶流失等語,俱見債務人於97年5 月借貸當時,已預見其所經營之蝶宇家租書店已無繼續經營之實績及展望,舉債投資獲利之或然率甚微,實屬高風險之支出,斟酌債務人係為經營轉型而借貸購買遊戲機,自97年5 月至同年10月之借貸金額高達63萬1,020 元,平均每月借貸10萬5,170 元,另有澳盛銀行陳報之之信用卡借貸資料(本院卷第34頁)在卷可憑,而債務人卻未將之用於購買遊戲機之營業轉型目的,顯見債務人無詳實之償債計畫,僅係以僥倖心態舉債投資冀求獲利,自屬投機行為,尤其,審酌債務人前開密集大量之消費借貸金額後,不過1 年旋向本院聲請清算,益徵債務人於借貸後,除未盡力清償債務,徒以憑藉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以達免除自己債務之嫌,尤屬投機行為至為明顯。 (五)經核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內之即96年8 月至同年10月之借貸金額高達88萬1,020 元(詳如附表所示),已逾債務人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1,05萬8,798 元之半數以上,而生本件開始清算之原因。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關於債務人應否免責之意見,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花旗銀行、澳盛銀行及遠東銀行均具狀為反對之表示(見本院卷第24至66頁),故無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免責之情形。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年2 年內,因投機行為致所負債務總額已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債務之半數以上,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且審酌債務人之投機行為非屬輕微,及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所受償之金額,僅佔清算債權之0.94% ,比例甚低之情形,亦不適宜免除債務人債務,復未經債權人全體同意債務人免責,依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債務人於本件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 條規定,繼續清償債務,於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後,再行聲請本院裁定免責,以資兼顧債權人利益,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書 記 官 洪甄憶 附表: ┌────┬───────┬───────┬──────┐ │消費日期│ 消費明細 │ 消費金額 │ 發卡銀行 │ │ │ │(新臺幣/ 元)│ │ ├────┼───────┼───────┼──────┤ │96年11月│ 信用卡貸款 │ 100,000 │ 澳盛銀行 │ ├────┼───────┼───────┼──────┤ │97年1 月│ 信用卡貸款 │ 120,000 │ 澳盛銀行 │ ├────┼───────┼───────┼──────┤ │97年3 月│ 預借現金 │ 3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97年5 月│ 通信貸款 │ 20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97年6 月│ 活用雙享金 │ 161,020 │ 花旗銀行 │ │ │(信用卡貸款)│ │ │ │ ├───────┼───────┼──────┤ │ │ 分期靈活金 │ 2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信用卡貸款)│ │ │ ├────┼───────┼───────┼──────┤ │97年8 月│ 分期靈活金 │ 12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信用卡貸款)│ │ │ ├────┼───────┼───────┼──────┤ │97年9 月│ 分期靈活金 │ 50,000 │中國信託銀行│ │ │(信用卡貸款)│ │ │ ├────┼───────┼───────┼──────┤ │97年10月│ 信用卡貸款 │ 80,000 │ 澳盛銀行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