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宏、蔡建治、何權特、黃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代 理 人 蔡建治 代 理 人 何權特 相 對 人 黃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振榮 代 理 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之財產清冊。 二、不動產、機器設備、其他固定資產明細。另關於銀行存款部分,應陳報開設銀行及帳號;現金部分,應陳明保管處所及保管人;應收票據、應收帳款等存放處及債務人為何。 三、債權人清冊。(如債權人為銀行時,其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各為何、有無擔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