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小非洲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珣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其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檢具上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按破產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並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該裁定已於100 年12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