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年度破字第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破字第四號
- 聲請人
- 許文榮即唯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唯益食品企業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茲依破產法第五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