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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5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5號

破 產 人 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廖健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下同)189 萬6322元(即現金189 萬2970元及存入銀行後之利息3352元),扣除財團費用後,尚餘186 萬0278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完結表、各破產債權人之匯款回條聯影本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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