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5號
破 產 人 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廖健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下同)189 萬6322元(即現金189 萬2970元及存入銀行後之利息3352元),扣除財團費用後,尚餘186 萬0278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完結表、各破產債權人之匯款回條聯影本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