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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7號

聲請人
伊莎蓓兒婚紗攝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貳元,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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