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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更一字第1號

破 產 人 金樺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忠義
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經破產管理人蒐集接管,共得新臺幣(下同)62萬6,645 元,扣除財團費用後,尚餘57萬3,147元,業已分配各破產債權人完畢之情,有破產管理人提出之支票、簽收單影本等件附卷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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