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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蕭錫証李佳芳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213號

上訴人
廖建一
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君倚律師
被上訴人
統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博榮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邱信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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