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
- 上訴人
- 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繼承
- 訴訟代理人
- 許今彥
- 訴訟代理人
- 劉興業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佑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仲律師
- 被上訴人
-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興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誠
林清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辦公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
林清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辦公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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