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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政佑蕭錫証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繼承
訴訟代理人
許今彥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仲律師
被上訴人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忠誠

      林清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辦公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政佑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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