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 訴 人 熱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繼承 訴訟代理人 許今彥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律師 複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陳奕仲律師 被上訴人 實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忠誠 林清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辦公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政佑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書 記 官 詹志鵬